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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5/01/27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10/22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為強化本公司員工權益之保障,俾提高合併後本公司員工之向心力等事實需要,及響應政府照顧員工之政策方向,擬就股份轉換契約第十一條員工權益保障條款進行修訂,雙方並簽訂「股份轉換契約增補修訂協議」。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變動緣由:本公司為更落實對本公司員工權益之保障,擬再就「股份轉換契約」第十一條員工保障條款之內容及「股份轉換契約增補修訂協議」進行修訂,雙方並簽訂「股份轉換契約第二次增補修訂協議」。(2)修訂主要內容:A.銀行合併基準日後於保障期間內,若因部門裁撤整併,致本公司員工之職務或工作地點需予調動,元大金控得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原則之前提下逕行調動:(1)但於保障期間內不得主張本公司員工不能勝任予以資遣;或(2)對於因此不能勝任之本公司員工,元大金控同意准許該員工比照優離方案予以離職,縱未屆優離方案申請期間,亦同。B.元大銀行對於保障期間內定期舉辦之大眾銀行企業工會會員優離方案申請同意予以照准。C.關於列冊之第三屆大眾銀行企業工會幹部及會員代表保護條款。D.本公司員工優惠存款利率及金額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比照元大銀行之標準實施。E.具大眾銀行工會會員身分之本公司員工於銀行合併基準日起留任滿1年者,發給1個月工資(本薪及津貼)之留任獎金。F.原「股份轉換契約增補修訂協議」所附之附件四修訂由「股份轉換契約第二次增補修訂協議」所附之附件四取代。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詳細修訂內容以「股份轉換契約第二次增補修訂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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